
女子健身房上私教课被教练压断腿_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北邯郸某健身房内,市民杨女士在上瑜伽私教课时不慎被人为造成骨折。上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健身房的现场视频监控显示,一名教练在帮助杨女士压腿,以提升身体的柔韧程度,但杨女士一直表示自己腿部受到太大力度,十分疼痛。教练听到杨女士的诉求之后,认为压腿疼痛是正常现象,所以并没有特别在意。当教练在一次用力向上帮助杨女士压腿的过程中,听到一声脆响,杨女士随即发觉可能是骨折。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过医院的诊断,杨女士被认定为左股骨干骨折,前期医疗费用就花出去三万元。杨女士称,由于自己受伤,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顾,丈夫和自己都辞掉了工作。受伤之后夫妻二人都没有收入,所以杨女士与健身房协商要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但双方并没有协商成功,而此前的3万元医疗费,健身房已经进行了赔偿。
杨女士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究竟由教练赔偿还是健身房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健身教练与健身房如果存在着雇佣关系(非合作关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该笔赔偿应当由健身房承担,教练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了杨女士人身损害的后果,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健身房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教练进行追偿。而如果健身房和教练之间属于合作关系,那么该笔赔偿就由教练一人承担。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还需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的工资标准等众多因素综合评判。涉案健身房的经营者表示,不认可杨女士提出的13万的索赔请求,但可以认可法院的判决,希望走司法程序了结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