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生前私自将345万元赠与前女友_上海遗产律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
据原告宋阿姨称,自己的丈夫在生前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夫妻二人商议,便将夫妻共同财产私下分多次转移给被告。黄老伯在2000年下海经商,在2010年与原告宋阿姨结婚。2020年元旦,黄老伯突发急病去世,但在宋阿姨整理其遗物时,突然发现黄老伯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分多次向一个陌生的账户多次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万余元。上海遗产律师
宋阿姨经过查询,发现收款人为一名李姓的老年女子,于是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阿姨返还赠与的钱款。李阿姨表示,自己在上世纪70年代与黄老伯认识,同为下乡知青,未婚先孕,后二人被迫分手,各自婚嫁,但李阿姨在婚后并不幸福,也因为黄老伯而终身丧失了生育能力,并不久离婚。黄老伯得知此事后,心生愧疚,便一直为李阿姨提供补偿钱款,直至其去世。上海遗产律师
经过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万余元。经过审查,黄老伯在与宋阿姨结婚之前就积累了远远超过赠与的345万元钱款,所以酌情认定该笔赠与之中,有50%的钱款来自黄老伯的婚前财产,而另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否则对于这种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外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认定该笔345万元的赠款之中,有一般属于宋阿姨和黄老伯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的172万元的财产应当经过宋阿姨的同意才能够处分给李阿姨,否则对宋阿姨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其中的一半财产不能由黄老伯自己独断处理,那么该笔财产的处置就属于无效的赠与,应当予以撤销,受赠人返还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