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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17 11:52:00

一、服务期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3)服务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金;

4)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7条)

注意: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以货币形式出资,进行专业性技能培训。②劳动者入职时进行基本工作技能培训不在此列。③培训费必须有真实凭证,内容包括技能培训费、食宿费、差旅费等。

二、如何处理服务期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1)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2)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3)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拒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但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服务期协议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返还培训费用,是否有效?

该约定无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无权再要求劳动者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且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性质类似于赔偿损失,并不包含惩罚性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的培训费用来计算,而且劳动者只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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