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遇过度医疗,如何维权?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近日,一名医院患者王女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自己所受到“过度医疗”的身体损害。据悉,王女士在2018年3月份突感身体不适,尤其胃部多发疼痛,随即到某医院就诊。经过医院的诊断,结果为胃多发息肉;2型糖尿病;子宫全切术后;阑尾切除术后;乳腺癌保乳根治术后。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空肠代胃术+空肠侧侧吻合术。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手术之后,王女士因为腹部疼痛、恶心、呕吐等术后症状,随后前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但始终没有良好的效果,持续性地呕吐、腹痛,直到2021年才有所好转。经过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显示,王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对于王女士的病情,做手术的医院并没有评估到位,导致手术时存在多切、误切的现象,并且存在术前对患者糖尿病病情评估不足,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充分评估手术适应症与禁忌症的情况,所以对于王女士的术后身体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侵权损害责任30万元,并赔偿王女士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