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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应当如何处置共有财产?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8 12:30:00

男子赠与儿子46万,被再婚妻子起诉-上海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妻子起诉丈夫擅自处置财产的案件。上海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据悉,常某与唐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但常某(男)在与唐某结婚之前,与前妻育有一子。2016年,常某在没有告知唐某的情况下,私自在十个月的时间之内,分98次将共计46万元的财产转移到儿子的卡内,但如此之大的财产,怎么会瞒过唐某。唐某在发现常某行为古怪之后,便发现了该事实。经过多次与常某协商无果之后,唐某将常某父子二人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常某支付给唐某23万元,驳回了妻子其他的诉讼请求。上海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夫妻一方应当如何处置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成立之后,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情况,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唐某诉请法院以常某和其儿子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但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恶意串通,所以并没有支持唐某的这一诉讼请求。常某当然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儿子,但是,对待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唐某的同意,私自处置的行为还是有违夫妻之间的忠诚,法院判决返还23万元,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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