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轨”是否能够导致离婚诉讼得以支持?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另一方诉讼离婚,是否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了热议,该文章中称,虽然出轨异性,但没有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所以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那么,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出轨是否能够使得诉讼离婚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如果发现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所述,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出轨”为离婚得到诉讼支持的必要条件,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由法定的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我们一般情况下所理解的“出轨”,并没有到与人同居的地步。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出轨并非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远比“出轨”这一行为要多。出轨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暴等情况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无论是遗弃、家暴或者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些法定因素的背后其实都有共同点,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且调解无效。不以“出轨”为离婚的要件并非是加大了离婚的难度,而是使得离婚的实体和程序更加科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