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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勋章被学校弄丢,判赔4万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04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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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年仅17岁的张冬梅为了掩护两名同学不受歹徒的暴力威胁,与歹徒殊死搏斗,最终不幸身亡。为了对张冬梅同学的行为作出褒奖,也为了给社会各界做出一个榜样,中宣部和公安部授予张冬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称号。199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追认张冬梅为“革命烈士”,并将张冬梅生前所就读的中学改名为冬梅中学。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2013年,张冬梅的父亲回到冬梅中学缅怀女儿时,竟然意外发现当年政府授予张冬梅的勋章不翼而飞,而冬梅中学也改了名字。张冬梅的父亲于是一纸诉状将吴家学校起诉至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因保管不当而丢失勋章赔偿4万元。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该“4万元赔偿”的认定依据为何?勋章的实际价值与观念价值怎样认定?

    实际上,法院判决学校赔偿4万元的主要依据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民法典规定,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个勋章无疑是对张冬梅父亲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张冬梅父亲据此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有理有据。

    另外,虽然该勋章一直存放在学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张冬梅的父亲与学校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无偿的保管合同,学校将勋章丢失,属于违约,张冬梅的父亲可以从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之中择一请求学校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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