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
在处罚和量刑上分为:
(1)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处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以寻衅滋事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为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为寻衅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实践中的具体处罚和量刑上,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细化且关注的规定:
(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个处罚幅度:一般情节和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对寻衅滋事“情节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指:
(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如持械或使用器具追逐、拦截他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追逐、拦截他人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达到一定数量的寻衅滋事:如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一次实施2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
(3)达到一定财产数额寻衅滋事,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标准的50%以上;
(4)在特定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编造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
(5)造成一定后果的寻衅滋事,如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除上述“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应当在第二档处罚幅度内处罚,其他仅一般情节的,在第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