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就其财产性权益而言,它能进行转让,买卖和继承。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股权继承既要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继承往往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资格可否继承
股权继承问题上,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一种是保护继承权,允许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管理;另一种是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不欢迎继承人加入,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对此,《公司法》第75条通过对继承权和公司人合性进行平衡,作出了制度选择。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能针对财产权进行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权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东资格继承人
《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规定,并且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