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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推倒偷菜者致其骨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21 12:00:00

男子推倒偷菜者致其骨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今年7月份,松江市的一名男子倪某在自家菜地里发现有小偷正在偷菜,于是上前阻拦。小偷发现自己的偷盗行为败露,拔腿就跑,但依旧被怒不可遏的倪某追上。倪某因为当时情绪激动,便撕扯住了小偷的衣领,随后将小偷推倒在地上并呵斥对方。后在倪某邻居的劝说之下,倪某并没有报警,而是在警告小偷之后便自行离开。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小偷是一名附近的五十多岁的妇女,在被推倒之后,感到手腕疼痛,最后送医检查被确定为右桡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如此说来,倪某推倒该妇女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今年11月,当地检察机关在经过对该案的审查起诉后,认定倪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害人也有过错,遂决定对倪某不起诉。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要求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案中,对倪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即,倪某已然构成犯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定。既然小偷偷菜的行为具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依法减轻倪某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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