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是否可以维权?
近日,一名网友称自己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期间大家彼此相处都很愉快,但就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该员工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可以成为正式的员工了,但公司人事突然发来信息称虽然工作能力得到了领导的认可,但因为客服部门的人员足够,希望该员工在交接完工作之后能够寻找到更好的公司。
面对公司人事的辞退,该员工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可能属于无故辞退的情形,应当给付自己补偿金,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不达标,为什么不让自己一开始就走,而是等到试用期最后一天才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都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的相关保障,但用人单位与此同时也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一些了解,我们发现事情并不是表面上这么简单。对于本案中劳动者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的情形,或许还有隐情。一些公司为了招聘一些短期内能够快速上岗的劳动者,而又不想支付全额的工资,所以便将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分出来,不断地利用试用期的制度压榨员工。
对此,如果员工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随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又没有办法拿出证据证明该名员工的工作能力确实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能让恶意的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