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女子医院就诊,因一滩水摔倒致残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的邓女士在医院就诊时被未及时清理的水渍滑倒导致十级伤残,而经过调查,这一摊水渍来自于一个男孩在医院地面上撒漏的饮料。邓女士认为,追根究底,医院应当为自己的伤残后果负责,于是将医院和小孩起诉至法院。
根据裁判文书网查明,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邓女士的损害后果就应当由一方作为赔偿主体。因为洒在地面上的是无色饮料,并且在饮料撒漏到邓女士摔倒的损害后果发生时,只有短短三分钟。并且,邓女士滑倒时,脚下穿着人字拖,怀中抱着一名孩子,应当对路面的情况进行谨慎地观察,有着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所以对自己摔倒的损害后果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当然,邓女士滑倒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被告小孩撒漏饮料,但其监护人并没有发现或者是进行清理,所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在侵权法律中,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款有两种,一类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类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谓补充责任,就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直白一些说,就是当小孩的监护人没办法赔偿全部数额时,剩下的赔偿责任就由医院来承担,这样的规定是对受害者权益最大的维护。
小孩作为第三人,但并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依照监护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那么本案中,从客观方面来看,小孩的监护人无论是否发现小孩遗撒饮料,都应当负有责任。其一,如果没有发现,就应当承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其二,如果发现了但没有清理,当然更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诉讼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饮料是在医院的售货机购买”,“医院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因为此案的买卖合同与侵权后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