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坐酒驾机动车受伤,谁来担责?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吴某和欧某一同开车去参加朋友聚餐并且饮酒,聚餐完毕之后,吴某醉酒后驾驶搭载欧某回家,途中因吴某意识不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失控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该起事故造成了司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欧某受伤。
欧某受伤治愈后,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7000余元,欧某认为,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作为乘车人,所有的费用应当由吴某进行承担。后根据司法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吴某在醉酒后搭载欧某,其驾驶行为对造成欧某损害的结果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当承担责任。但我国法律还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作为共饮人以及朋友聚餐的组织者,欧某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共饮者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因为喝酒产生了一个伙伴注意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即产生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作为理性的人共同喝酒都应当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识,因而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一个注意义务。本案中的欧某在明知吴某醉酒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劝阻其开车,反而搭乘,应当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当天二人驾驶机动车对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那么欧某甚至还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
劝阻醉驾者放弃危险驾驶,对其身边人而言,既是道德义务,有时也是法律责任。自己不尽劝阻义务,在事故发生之后反而还向朋友索赔,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一定会引起道德评价的下降,欧某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