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王某大量购买他人身份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在网上做任务赚钱。王某在QQ上认识了一个昵称为“青春”的网友,该网友告诉王某,只要按照他提供的流程关注某微信公众号,或者是推荐他人关注公众号,就能够每人获利10元。奈何王某只有一个微信号,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推荐奖励,便想起了歪点子。
2020年12月,王某便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自动拨号机,以朋友的名义在袁州区某小区开设了一家电话运营公司,王某又雇佣了大量的员工,按照固定话术进行营销,使被害人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获利。而王某东窗事发也是因为其犯罪行为过于明目张胆。
同小区的住户发现王某所在的房屋内不断有人不停地使用固定电话拨号,便怀疑是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而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抓捕了涉案人员之后,才发现是一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
根据我国11月1日即将实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的个人信息,无论是电话、身份证号码还是人脸、指纹等涉及到个人财产、人身等安全的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尤其是非法、恶意利用他人隐私信息获利的,更应当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