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车相撞,狗主人被判赔四千余元
近日,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人童某是一名小型犬的饲养人,某日,童某带领自家饲养的小型比熊犬到楼下遛狗,因为狗下楼兴奋,私自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跑到了小区门外的机动车道上,由于小狗突然从路边窜出,导致正常驾驶车辆通行的丰某避让不及,与狗相撞。
随后双方带领小狗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检查,比熊犬各项生命体征良好。但令人惊讶的是,丰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前保险杠损坏严重,经过修理,花费了四千八百多元。丰先生在修完车后,寻找童某索要赔偿,但童某认为小狗没有受伤,而车辆保险杠损坏,事情比较异常,便没有同意丰先生的要求。
经过法院审理,参考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狗主人童某被判决赔偿丰先生的所有车损费用。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不栓绳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而不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出门遛狗拴绳已经是大众普遍所接受的一种常识和基本素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相关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所以说,即使动物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的能力,但是,一旦因为动物的逃逸、未拴绳或者疾病导致了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如果被侵权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侵权责任就应当由宠物饲养人进行承担。而机动车驾驶人也不会再承担无过错的赔偿动物损害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