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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男孩骑三轮车撞到劳斯莱斯婚车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04 10:18:09

十岁男孩骑三轮车撞到劳斯莱斯婚车

    6月28日,河南许昌,一名十岁男孩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骑走家里的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对面迎来了一队婚车队伍,头车是一辆价值几百万的劳斯莱斯轿车。男孩出于紧张,没有控制好三轮车,刮坏了劳斯莱斯的隐形车衣,导致损失十几万元。

    劳斯莱斯车主表示,此车现在处于半售卖状态,男孩挂蹭了车辆,可能会导致劳斯莱斯出售产生问题。车主也表示,事故发生在农村,考虑到男孩家里的经济条件,赔偿三五万即可,剩下的损失由自己负担。

    男孩因为只有十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赔偿车辆损失,所以将会由男孩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事法律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

    在本案中,男孩剐蹭劳斯莱斯,如果劳斯莱斯没有错过的,那么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车损的十几万元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男孩骑电动三轮车尽到了谨慎的监护、管理责任,可以适当减少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从该案的案情来看,男孩偷偷将家里的电动三轮车骑到路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所以男孩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男孩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是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管责任,那么,男孩根本就不会将电动三轮车骑走导致事故发生。

    劳斯莱斯车主用自己的意思表示,减轻了侵权人的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其行为是值得让人尊敬的。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利益,并不能以自己年龄幼小而规避法律责任,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理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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