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二人获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02 10:04:06

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二人获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的审判。

    犯罪嫌疑人胡某系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其于2016年与马某约定,将马某的丰田普拉多汽车放在胡某处租赁,而胡某支付每个月马某的车辆按揭款5000元。随后胡某因为资金紧张而产生了卖掉此房非法获利的想法。于是胡某联系朱某,二人伪造身份证件、冒充车主将此车售卖给了他人,获利二十四万余元,从此之后,胡某利用自己开设汽车租赁公司的便利,多次假冒车主,将他人车辆非法抵押给他人或者出售,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几年非法获利共计九十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与他人订立汽车租赁、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诈骗数额。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胡某和朱某假冒车主出售车辆、抵押车辆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规定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方法,并且是利用非法签订的合同来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并不是所有赚钱的方法都是合法的,但确实有一部分“快速赚钱”的方法写在刑法之中。如果心生邪念,想要通过不道德或者其他隐蔽的方法,非法占据公私财物,都将难逃法律的严惩。胡某和朱某想钻法律的空子,将自己的行为伪装成“普通的经济纠纷”来欺骗法律,最终自食其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财产权,都属于合法收入,但如果起歪心思,诈骗抢劫,那么法律的审判就在前方。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