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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转错账和民警诉苦后被抓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18 10:02:51

逃犯转错账和民警诉苦后被抓

    近日,在四川江油,一名李姓男子对民警称自己将1100元错转到了一名王姓女士的账户,为证明自己不是骗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发给了民警。民警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李某竟是一名在逃逃犯,随即联系王女士,二人将计就计,王女士对李某称已将1100元款项转给了民警,民警在后来的联系中借机询问到了李某的住址,最后成功将在逃的李某抓获归案。

    李某原本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博得了民警的“同情”,却没想到这只是民警的计策。原本以为能够逃出生天的逃犯,却没想到因为1100元钱“栽倒”在了民警手中。

    本案中,民警抓获了多年的逃犯,确实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而对于这1100元钱的处分问题,也不能因为李某是逃犯而不予返还,前提是这1100元钱与李某的犯罪行为无关。

    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的劳动所得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吗?

    首先,如果逃犯触犯的刑法不涉及没收个人财产的,在逃期间的劳动所得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私人财产;其次,如果逃犯触犯的法律涉及罚金,那么其个人财产是扣除掉罚金的部分;最后,如果逃犯触犯的罪名涉及没收其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宣判之前”的财产,如此,逃犯在逃期间的合法收入还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在此次事件中,通过逃犯和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在逃犯索要错转的1100元钱时,王女士并没有回应,而是在后来配合警方抓捕逃犯的时候告诉逃犯钱已转给民警,实际上是警民合作的计策,没有真的转给民警。那么,如果王女士最后没有将这1100元钱还给李某,是否最终需要返还呢?

    我国民法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所以李某首先应该受到自己作为逃犯而应受的法律制裁,其次,王女士也有义务归还李某错转的11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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