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可以要求居住权吗?
小李与小王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且孩子尚未成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外地均设有房产,其中外地房产仍有大量抵押贷款未偿还。现如今双方感情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在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方面,双方并无异议,主要是在财产分配上有较大分歧。由于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读于户籍所在地,男方要求分得户籍所在地房产。而女方则认为自己收入不高,不能每月承担外地房产的贷款,还要求分得户籍地的房产。
那么,对于双方的房产纠纷,是否可以通过居住权来解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今年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在本案中,按道理,男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享有该户籍地房产的所有权,男方不再是所有权人,其无权居住。
但是,双方都考虑到其子女在户籍地的就读问题。因此,从为子女考虑的角度出发,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女方同意男方及其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一定期限,实际上就是为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本案件的调解,很好地运用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兼顾了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男方抚养小孩的实际需要等实际情况,更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