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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回家房子竟被物业出租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30 12:14:02

    三年没回家房子竟被物业出租

    四川重庆,一男子在外地打工三年,回家后门却一直打不开,男子敲门后,一个穿着清凉的女子探头,问男子是谁?看情况,两人互不相识,男子刚想报警,女子急忙解释,听完后,他更生气了。

    原本男子的房子一直闲置着,家中无人居住,于是物业擅自签订了租赁合同,他们未经业主的允许,私自将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业主全然不知,全被物业收归囊中。

    出现如此状况,让男子感到非常气愤,自己正常居住的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给出租出去了。男子也立即和入住租户沟通,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时间撤离这些房屋。可是对方对此事表示不理解,自己交了房租签了租赁合同,为何就要离开。

    无论是原房主的无房可住,或者是现在租客的尴尬,其本源都是因为物业私自出租他人房屋。那么对于物业的行为,违反了哪条规定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原房主来说,其作为房主,拥有这座房子的居住权,而且按照规定其权利没有消失。因此物业私自将房屋租出去,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房主的房屋居住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且对于现有房客来说,物业在租赁出去之前,没有详细地告知租客该房屋的情况,私自租赁收费,该行为也是欺骗租客。

    作为物业,赚钱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做到取之有道,详细地告知租客房屋情况本就是作为物业的义务,而作为租客也应该擦亮眼睛,注意租房细节,不要让他人欺骗自己,侵犯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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