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外,本人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无法离开。
或远在异地,出庭确实很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离婚或不离婚的意见,以及关于财产、孩子的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此外,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撤销起诉后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应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践中,由于仅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给审判工作带来消极、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为:有的原告人明知被告下落,却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问题,一旦出现,被告往往对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等。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失踪证明材料并结合原告陈述综合确定被告失踪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