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出轨生娃还给小三买房,法律怎么判?
老李结婚多年,耐不住寂寞就偷偷找了个情人,没多久,情人为他生下一个女儿。自从生下女儿后,情人总是以女儿为借口找老李要钱,老李寻思毕竟是自己的亲闺女,便大方地转账给情人一百万余元,用来购买房产。八年后,一次机缘巧合,老李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遂做亲子鉴定,结果女儿竟然真不是自己的孩子!
老李傻眼了,对于这个结果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只好把一切实情告诉妻子。妻子知道后,虽然愤怒于老李的出轨,但眼下孩子非亲生,老李也是被骗了,把房子拿回来才是正经,遂把情人告上法庭,主张老李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老李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账给情人的大额购房款依照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李一人没有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情人明知老李是有妇之夫,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符合我国社会努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
本案最后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在限期内将房产过户返还给老李及妻子。妻子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将老李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成功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