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年不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开除,这合法吗?
在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工作的张某,因拒绝过年期间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公司开除了。原来,在春节前,公司以张某负责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却遭到张某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张某春节休了27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随后,公司将张某开除,在开除通知中,公司称张某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此外,公司还称张某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
张某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对于恶意拖延工作任务,张某解释,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这才导致的迟到。
被开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劳动仲裁,张某获赔19.4万元。
在本案中,张某处于春节休假期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因此,张某并没有在休假期间提供劳动的义务,其拒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行为并无不妥。更何况,27天休假都是出于正当请假手续,并非公司所说的无故“失联”。因为张某春节拒带电脑回家工作而开除张某,公司这一举动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这件事也充分告诉我们,法定节假日期间还强迫员工劳动是违反劳动法的,不论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公司良好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这样才能在良好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