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分手索要分手费,法律是否支持?
2018年,陈昱霖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相关信息发布于网络,并以此胁迫吴秀波,向其索要“分手费”--人民币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支付协议,但随后陈昱霖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公开吴秀波负面信息来威胁,二人协商不成,吴秀波决定报警。2018年11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昱霖。
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身边也不乏有人会在分手时索要“分手费”,那么索要分手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定有效?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
我们来看相关法条,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并没有对分手费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费是违背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供支撑。
由此,在本案中女方索要分手费的行为,经由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来威胁索要巨额分手费,主观上具有非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也存在披露隐私的违法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