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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一房二卖”,购房者该怎么维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2-19 12:28:44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甲作为购房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针对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买方可以分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1)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分别将一套别墅卖给甲乙二人,其中,甲率先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知情的乙虽及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但却没有与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甲对该别墅享有所有权,对乙而言,乙只能对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交易中,对所有权的确认是分情况、有先后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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