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女士到杭州一家美发店理发,因为说了一下理发师的剪的头发长短不一,没想到却遭到了理发师的罢剪和辱骂,还把视频片段发到了网上。
作为一名服务业的理发师,除去业务能力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对客户的态度,但这不代表被客户“压榨”也无所谓,更不代表着可以肆无忌惮地“攻击”顾客。虽然陈女士有各种各样的理发要求,可能真的很挑剔,但理发店的朱老板是可以和谐处理这件事的,他却选择了通过罢剪、辱骂甚至将视频发到网上的手段来“泄愤”。本身事情就有点奇怪,为什么一个理发店老板在平常状态下会随时录视频呢?是监控视频的片段还是随时准备着设备准备录客户,这个无从知晓。但据了解,这不是朱老板第一次把顾客的视频发到网上了。在未经陈女士以及其他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把视频擅自发到网上就可能侵犯到了别人的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朱老板擅自把陈女士的视频发到网上,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而且还可能侵犯陈女士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再严重一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