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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散尽还复来,借款时注意这些让你有借有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09 13:13:46

      有时候明知道借钱给别人有风险,但是出于人情考虑无法拒绝。想要顺利收回自己的借款,还需要在借钱的时候多多留意,在发现不对苗头时及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很多人不愿意签借款合同,觉得只要签了合同,就很容易被还款日期算计。在他们看来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最自由,但在法律人看来这些顾虑是不必要的并且对双方而言高风险。例如甲和乙是多年没见的大学室友,甲由于买房首付凑不够联系乙想要借钱,乙虽然不情愿但是碍于同学情谊,还是答应借给甲五万元。不过乙提出两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三个月后全额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利率。但是乙从共同好友处得知甲深陷赌博,借的钱没有用于买房而是用来还高利贷。从合同字面意义上看,三个月是固定期限,无论乙有没有还款能力,无论甲是否发现乙可能无法还钱,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

    但其实,作为债务人的乙可以提前履行或者向甲申请延期,作为债权人的甲可以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取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乙打着买房的旗号向甲借钱但实则用于赌博,使甲的债权实现岌岌可危,因此甲可以以乙违反约定为由提前要求乙偿还五万元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当然,如果甲在向乙确认后,知晓乙已经不再赌博,并且找到固定工作步入正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即乙请求推迟一个月还钱,甲可以给乙一次机会。但是在延展期间,乙不免除相应借款利息。

    但是如果甲发现乙恶意逃避还钱,乙和同事丙串通,乙无偿将存款转给丙导致没钱还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可以在五万元债权的限额内请求法院撤销乙对丙的赠与行为,同时甲的起诉费和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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