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的不合格产品,算侵权吗?
案件事实:
在小区的建材店订购几扇门后,彭州的蔡某发现这几扇门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要求商家三倍赔偿购买款,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蔡某遂找来当地电视台曝光商家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产品质量。严重影响了商家的生意,给其带来了一定的经营损失。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庭审中,蔡某表示: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并不存在诋毁卖家商誉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及其代理律师辩称:蔡某夫妻的确对该商家存在诋毁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通过多渠道扩散,不仅严重诋毁商家名誉,还给商家带来了经营损失。
审理结果:
首先,蔡某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蔡某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微信朋友圈作为自媒体平台,消费者在其微信朋友圈表明其对商家产品的评价,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众对商家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的不合格产品,只要其评价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真实批评,没有恶意扭曲事实,未采用过激和侮辱性语言,均系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并不构成对商家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