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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出现债务问题,需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02 12:03:59

       

    1、关于经济责任:

    (1)出资不实的责任的承担的问题,由于不是股东,而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那么应当由股东承当不足注册资本的责任,企业法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公司经营失败,那么将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仅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关于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来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反行政法的活动,例如偷税漏税,都应当有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您没有实际从事该犯罪活动,那么是不必承担责任的。但是存在一种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股东手上,股东从事非法活动时可能会利用该印章,那时企业法人将面临被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或者股东从事非法活动,而企业法人不知道,从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则也会被牵连。

    但是可以会被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建立的限高制度,明确了限高的对象、标准、程序、保障制度与退出机制,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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